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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G电子 PG电子平台 官方网站举报超市销售“无标签信息”的散装红糖市监局不予立案举报人不服提起复议结果

发布时间:2025-03-29 13:02:13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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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G电子 PG电子平台 PG电子官方网站举报超市销售“无标签信息”的散装红糖市监局不予立案举报人不服提起复议结果

  1、本案中,被举报人作为经营者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提供了进货商的营业执照及进货单,产品外包装食品标签内容齐全。被举报人销售散装食品但未标明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依法当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被举报人已当场改正。

  2、因案涉食品包装上的标签所载名称为“红片糖(冰片糖)”,但被举报人销售散装产品时标签标注为“89大片红糖”,与产品包装标签名称不符,系以虚假说明销售的行为,被举报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转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依法当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被举报人已当场改正。

  :涉案产品红片糖虚假宣传为89大片红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应转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处罚。《侵害消费者权益处罚办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区别,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被申请人适用《侵害消费者权益处罚办法》处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

  被举报人销售散装食品但未标明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依法当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被举报人已当场改正。

  ,故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的规定,根据该办法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的规定转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依法当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被举报人已当场改正。基于上述核查及处理的情况,因不符合法定立案条件,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9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处理适当。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3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线索进行案源登记后依法核查,于2024年1月19日根据核查结果报经负责人批准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4年1月24日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上述处理程序合法,处理适当并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举报”和“投诉”是完全不同的行为,对应的是不同的处理程序。申请人选择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通道举报至被申请人处,全国12315平台的举报和投诉分设不同入口,平台首页面就提示要求选择“举报”还是“投诉”,并在“举报须知”中明确告知举报人举报的处理程序,提示“由于举报、投诉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举报中含有投诉内容。”,因此,申请人自主选择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通道举报至被申请人处,在已阅读“举报须知”的前提下,应当遵守平台接收、处理举报的规则,被申请人依法按照举报程序处理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答复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市场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申请人无视平台规则,在举报中夹带投诉内容并要求处理其投诉的行为扰乱了平台正常的处理程序,其要求不应当得到支持,相关后果应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1.法条节选,常办发〔2019〕73号文;2.《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1张,全国12315平台首页及举报须知网页截图2张,举报处理流程网页截图3张,举报人上传的附件(4张图片);3.《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3张,进货查验资料5页,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2份,改正后照片1张;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5.《案件来源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

  因案涉食品包装上的标签所载名称为“红片糖(冰片糖)”,但被举报人销售散装产品时标签标注为“89大片红糖”,与产品包装标签名称不符,系以虚假说明销售的行为,被举报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转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依法当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被举报人已当场改正。

  ,全国12315平台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办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举报平台,该平台首页内设有“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认为经营者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我要投诉”和“您发现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我要举报”两个独立入口。举报人在点击“我要举报”入口后出现“举报须知”页面,“举报须知”第1条载明“本平台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线条载明“举报事项一事一单,请勿就同一事项重复举报,请勿在一个举报单中反映不同被举报人的涉嫌违法行为。由于举报、投诉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举报中含有投诉内容。”举报人需在“举报须知”页面下方点击“同意”后方能进入举报窗口,进行举报人信息、被举报对象等信息的填写。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申请人钟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2.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部分截图1份;3.产品实物照片1份、购物视频1份、购物小票1份、支付记录截图1份;4.法条节选,常办发〔2019〕73号文;5.《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1张,全国12315平台首页及举报须知网页截图2张,举报处理流程网页截图3张,举报人上传的附件(4张图片);6.《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3张,进货查验资料5页,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2份,改正后照片1张;7.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8.《案件来源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3日收到举报,于2024年1月15日开展现场检查,于2024年1月19日依据核查处理结果报经负责人批准决定不予立案,于2024年1月24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不予立案决定告知了申请人。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的处理程序合法。

  本案中,被举报人作为经营者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提供了进货商的营业执照及进货单,产品外包装食品标签内容齐全。被举报人销售散装食品但未标明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依法当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被举报人已当场改正。

  因案涉食品包装上的标签所载名称为“红片糖(冰片糖)”,但被举报人销售散装产品时标签标注为“89大片红糖”,与产品包装标签名称不符,系以虚假说明销售的行为,被举报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转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依法当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被举报人已当场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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