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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PG电子游戏- PG电子平台- 官方网站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5-25 06:24:54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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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PG电子游戏- PG电子平台- PG电子官方网站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的通知

  以习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省委十四届二次全会精神,践行“两山理论”和“八八战略”,认真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以实现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为目标,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PM2.5和VOCs污染治理为重点,着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确保嘉兴市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影响嘉兴市环境空气质量的污染物以PM2.5和O3为主,2013~2017年PM2.5作为首要污染物的天数逐年减少,由2013年的186天,下降至2017年的77天,占比由51.0%下降至21.1%,但PM2.5目前仍是影响嘉兴市最主要的污染物之一。O3作为首要污染物的天数整体呈现上升趋势,由2013年的118天上升至2017年的163天,占比由32.3%上升至44.7%,且从2015年起O3作为首要污染物的天数已经超过PM2.5。

  2013~2017年嘉兴市PM2.5年均浓度呈现逐年下降趋势,但一次污染问题仍较突出。2017年,嘉兴市SO2、NO2、CO浓度水平在省内11个设区城市中排名分别为第5位、第6位、第9位。其中SO2浓度与全省平均值持平,NO2、CO浓度水平分别比全省平均高9.7%、11.7%。SO2、NO2、CO等气态污染物是生成PM2.5的重要前体物,其二次转化生成的硫酸盐颗粒物、硝酸盐颗粒物等二次污染物对PM2.5浓度有重要贡献。此外,秋冬季污染防控的重点仍是PM2.5,2017年冬季PM2.5平均浓度为58µg/m3,比年均浓度高约38.1%。嘉兴市本地环境空气质量基础相对较好,重污染天气发生频率低,但冬季易受到北方污染气团跨界传输的影响,出现PM2.5重污染天气,未来仍需重视突发重污染天气的影响,建立应急机制。

  近年来,嘉兴市的臭氧日最大8小时第90百分位数浓度(以下称为“O3_8h_90per浓度”)整体呈上升趋势,2017年O3_8h_90per浓度为182µg/m3,比2013年上升4.0%。O3已成为影响嘉兴市环境空气质量的重要污染物。夏季O3浓度超标时有发生,2017年夏季O3_8h_90per浓度超过国家二级标准限值约26.3%。2017年O3超标共有69天,比2013年增加32.7%。嘉兴市O3浓度升高还与周边苏州、上海、湖州和杭州等地区的跨界传输有关。嘉兴市亟需加强NOX和VOCS协同控制,防止O3污染恶化。

  2017年,嘉兴市主要大气污染物SO2、NOX、VOCs、PM10和PM2.5的排放量分别为1.5万吨、6.1万吨、9.3万吨、7.0万吨和1.9万吨。SO2的排放贡献主要来自固定燃烧源,占总排放量的75.5%,其中电力供热和工业锅炉的排放占比较大。NOX排放中移动源的分担率最大,占总排放量的51.1%,主要来自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源。VOCs排放中工艺过程源和溶剂使用源分担率最大,占到77.4%。PM10和PM2.5排放源中工艺过程源分担率最大,分别占65.2%和59.7%。

  (1)大气环境空间高敏感区重点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和城市空间品质,重点发展现代服务业,着力打造政治文化中心和以商贸金融为重点的现代服务业中心。强化产业与城市空间相互协调布局,结合夏季盛行东南风、冬季盛行西北风的特点和本地产业规划,综合考虑产业园区、重点工业企业空间布局,避免人口密集区处于污染物扩散下风向区域。科学制定产业布局规划,形成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明确不同主体功能区鼓励、限制和禁止发展的产业,在坚决遏制产能盲目扩张和严控总量的前提下,有序推进产业布局调整和优化。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低能耗、高附加值的新兴产业和高端制造业。

  (2)通过关停淘汰、上大压小、整治入园、规范提升等方式,推进建材、木业、纺织印染、塑料制品、印刷等行业扶优汰劣、整体提升,全面提高装备技术水平和绿色低碳发展水平。对现有工业企业进行摸底排查,重点加快大气环境空间高敏感区及次敏感区城市建成区中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进度。各县(市、区)已确定的退城企业,要明确时间表,逾期不退城的依法依规予以停产。到2020年,大气环境空间高敏感区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全部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到2022年,全市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全部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

  (3)推动重大项目向重点开发区域集中,推动传统产业向园区聚集发展,开展园区生态化建设与改造,整合提升现有各类园区。按照各产业集群区建设发展规划,明确园区功能定位和产业配套,培育和建设关联企业高度集中的产业基地。推进各类园区循环化改造、规范发展和提质增效。新建工业项目向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发展,新建化工项目必须进入符合区域规划和规划环评要求的化工园区。全市禁止新增化工园区,加大现有化工园区整治力度,进行分类整合、改造提升、压减淘汰。中心城区范围内禁止新、扩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项目。到2020年底,各县(市、区)新增重大产业项目主导功能落实率达100%。

  (2)严控“两高”行业产能。禁止新增钢铁、铸造、水泥和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搬迁或改建项目实行污染物排放量2倍削减替代,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积极推行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新、改、扩建石化、化工、建材、有色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符合区域、规划环评要求。提高电力、化工、印染、造纸、化纤等重点行业环保准入门槛,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禁止新建35蒸吨/小时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包括燃煤、重油、生物质、醇基等锅炉)。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年运输量150万吨以上)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采用公路运输。

  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力度。以钢铁、建材、印染、造纸、化工、化纤、电力等高污染行业为重点,研究制定淘汰过剩产能工作方案,明确年度重点任务、时间节点、工作措施和责任部门。严格执行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综合运用市场、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坚决淘汰一批能耗超标、污染严重的过剩产能、工艺和设备。明确区域产业(块状行业)整治重点清单,以大气环境高敏感区、次敏感区为重点推进区域,加大高污染产业集群的淘汰、转型力度。到2020年底,关停35家“两高”企业,力争完成淘汰钢铁(铸造)行业200万吨、印染行业8亿米、造纸行业10万吨、水泥(建材)行业500万吨、化工行业20万吨、化纤行业30万吨、热电行业50兆瓦的落后低效产能;到2022年底,重点行业基本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

  全面开展“散乱污”涉气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行动。全面开展“散乱污”涉气企业及集群大排查,摸清全市低端落后企业(作坊)底数,建立“散乱污”涉气企业清单和企业管理台账。根据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以及土地、环保、质量、安全、能耗等要求,结合各县(市、区)实际,制定“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整治标准。根据分类处置的原则,同步推进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和企业升级改造,确保2019年基本完成整治任务。其中,列入淘汰类的,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做到“两断三清”;列入整合搬迁类的,搬迁至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列入升级改造类的,对标先进企业实施深度治理,并接受社会监督。全面整治“低散乱”问题企业(作坊),每年整治1000家以上。到2020年,基本完成“低散乱”问题企业(作坊)治理。在此基础上,建立市、县、镇(街道)三级联动监管机制,紧盯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设备,充分发挥镇(街道)、村(社区)网格员作用,加强企业环境监管和巡查检查,防止“死灰复燃”。对在检查核查中发现“死灰复燃”的“散乱污”企业,一律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壮大绿色产业规模,发展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产业,培育发展新动能。创建低碳经济示范区,开展低碳技术产业示范,发展低碳高效能源,打造绿色低碳的现代产业带。积极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节能环保龙头企业,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以提升节能环保装备供给能力为主线,优先发展产业关联度高、市场潜力大的节能环保装备技术,重点发展固体废弃物再生利用、气体有害物控制及收集回用、高效节能热处理装置、地热能利用等技术和装备。积极推行节能环保整体解决方案,加快发展合同能源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社会化监测等新业态,培育高水平、专业化节能环保服务公司。节能环保产业主要集中在秀洲区、海盐县、平湖市、桐乡市。其中,秀洲区重点打造环保产业集群,海盐县、平湖市、桐乡市重点打造节能产业集群。

  (2)深入推进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扩大Ⅱ类燃料(煤炭及其制品)禁燃区范围,研究划定Ⅲ类禁燃区范围。对照《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市、县(市、区)基本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优化和重新划定工作。到2020年,除火力发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煤需求外,全部县级以上城市建成Ⅱ类燃料禁燃区,力争到2022年全部县级以上城市建成Ⅲ类燃料禁燃区,禁止燃烧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4)严格煤炭加工、储运、购销、使用等环节的质量控制。全市禁止使用灰分大于15%、硫分大于0.7%的煤炭,确保进入我市的煤炭达到清洁煤要求。2019年,全市燃煤发电机组(含热电、省统调电厂)、59家万吨耗煤企业,必须使用灰分不高于15%、硫分不高于0.6%,低位发热量≥4900大卡/千克标准的清洁煤。加强煤炭质量监管,纳入网格化管理。积极推广使用洗选后的燃煤,开发和推广配煤和型煤等洁净煤技术,燃煤锅炉和窑炉应使用低硫煤、洗后动力煤或固硫型煤。

  (1)坚持“源头治理、全面禁止,突出重点、分步推进”的原则,全面推进分散燃煤锅(窑)炉和其他工业燃煤设施淘汰、改造。排查高污染燃料设施,确保无死角、无盲区。对新发现的煤炭销售点、燃煤茶浴锅炉、燃煤大灶、经营性小煤炉持续开展排查拆除工作,确保随时发现、随时淘汰。全面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高污染燃料锅炉,城市建成区淘汰每小时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到2020年底,基本淘汰10蒸吨/小时以上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在南湖区、秀洲区、嘉善县等地的服装纺织、木材加工、水产养殖与加工等行业,试点蓄热式工业电锅炉替代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以外的燃煤锅炉。在金属加工、铸造、陶瓷、岩棉等加工行业推广电窑炉。

  (2)加快园区集中供热,推进配套热力管网建设。制定各类工业园区“一区一热源”行动方案,重点推进热电联产新、扩、改建项目,增强区域内集中供热能力,集中供热范围内不得新建自备燃煤热电机组、分散燃煤锅炉。到2020年,所有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实现集中供热,集中供热量占供热总规模的95%以上,基本淘汰热网覆盖区域内的分散燃煤锅炉,确需保留的供热锅炉实现清洁能源替代或超低排放改造。对用气用热负荷分散、规模较小或暂不具备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条件的园区,通过推进现有燃煤锅炉煤改气或分布式能源站等方式实现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和燃气管网未覆盖的产业集聚区,推进电网升级改造,积极推进电锅炉供热。

  抓好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积极推进嘉兴独山港区应急调峰储备库、浙沪天然气联络线一期工程等建设。加快天然气管网及配套设施建设,加强旧城管网改造和镇级管网延伸。大力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以嘉燃集团华隆广场星级酒店分布式能源站工程为试点,逐步在宾馆酒店、旅游景区及工业园区等热电冷相对需求稳定区域推广,积极推进海宁新奥园区储能站、华能乌镇天然气分布式电站等项目。到2020年,中心城区居民管道天然气气化率达到100%,镇居民管道天然气气化率达到70%,天然气利用量达到14亿立方米,占能源消费比重达到8.6%;到2022年,天然气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10%左右。

  深化太阳能发电规模化应用,大力发展分布式太阳能光伏,不断扩大太阳能热利用在居民建筑和工农业领域的应用规模。争取到2020年,光伏发电装机规模达到150万千瓦,占全市总装机容量9.4%以上。灵活推进陆上风电开发,积极推进海上风电开发,加快浙能嘉兴1号风电场、华能嘉兴海上风电场等项目建设,强化提高调峰能力和优化运行调度等措施,有效推进海上风电消纳和输送。力争到2020年风电装机规模达到86.7万千瓦,其中海上风电装机规模达到72万千瓦,占全市总装机容量5.4%。统筹生物质能开发利用,推进秸秆资源化利用、养殖场沼气利用,有序推进城镇垃圾能源化利用,力争到2019年可再生能源装机容量达到260万千瓦,到2020年超过280万千瓦。

  加强技术节能,推广低碳、节能技术。水泥行业积极推广节能粉磨设备、水泥窑余热发电技术和变频调速技术,对现有大中型回转窑、磨机、烘干机进行节能改造。电力行业加快实施风机运行优化、汽轮机通流改造、脱硫岛烟气余热回收、等离子点火等节能技术。锅(窑)炉加快优化燃烧方式和炉膛结构,采用高效燃烧器以及防垢、除垢新技术,提高锅炉热效率;采用冷凝式余热回收锅炉技术、热管余热回收技术,充分回收烟气余热。按照《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2012),组织实施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和认证工作,积极推广“互联网+”、智能化用能监测和诊断技术,指导和督促节能措施落实。到2020年,累计在100家以上年综合能耗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重点用能企业中实施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和智慧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到2020年,全市力争完成清洁生产审核企业300家,每年创建绿色企业10家,对国家级、省级工业园区或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试点示范。严格执行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到2021年完成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重点用能企业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和能源消耗情况的全面调查,严格依法处置未按期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用能设备、主要工序或单位产品能源消耗不达标的企业。新建高能耗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国家一级能效标准,同步配套建设节能设施,建立能源管理中心,实现能源消费在线)积极推进建筑节能。

  新建居住建筑要严格执行《浙江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修订)》(DB33/1015-2017),推行公共建筑能耗限额制度,推广节能电器和绿色照明,推进新能源城市建设。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对达不到现行节能标准但具有改造价值的既有建筑实施有序节能改造。到2020年,实现全市城镇地区新建建筑一星级绿色建筑全覆盖,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占比达到10%以上。到2020年,全市新建建筑全面执行“65%+”节能设计标准,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60%以上;到2022年,新建建筑全部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并对既有建筑实施有序的绿色化改造。推广有热回收功能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新风系统。地源热泵应用面积达到86万平方米,太阳能热水器集热面积达到354万平方米。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达到1000万平方米。

  全面推进工业企业废气污染治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全面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根据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和污染治理水平,以每年完成100个工业废气重点治理项目为抓手,全面推进工业企业废气污染治理,建立完善“一厂一策一档”制度。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将通过计量检定的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对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依法予以停产整治。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度,2020年底,完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的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通过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推动工业行业污染治理。

  严格控制燃煤机组新增装机规模,新增用电量主要依靠区域内清洁能源发电。实施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对现役30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机组进行节能增效提标改造,力争供电煤耗达到全国同类机组先进水平。到2020年,全市火电平均供电煤耗控制在310克标煤/千瓦时以下,新建电厂平均煤耗低于295克标煤/千瓦时。加快关停改造设计寿命期满、平均供电煤耗高于331克标煤/千瓦时以及未稳定实现超低排放的燃煤发电机组。

  推动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2020年底,全市钢铁企业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在基准含氧量16%条件下,热处理炉、热风炉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小时均值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mg/m3、50mg/m3、150mg/m3。热轧精轧机废气颗粒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mg/m3,废酸再生废气颗粒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mg/m3,拉矫、精整、抛丸、修磨、焊接机及其他生产设施废气颗粒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mg/m3。

  开展生物质锅炉专项整治。对生物质锅炉进行全面排查,全面掌握锅炉规模、分布、燃料、炉型、治污设施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建立健全管理台账,制定专项整治方案。严格生物质锅炉登记注册,生物质锅炉应采用专用锅炉,禁止掺烧煤炭等其他燃料,配套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对现有生物质锅炉,逐一开展环保核查,对工业聚集区内有多台分散小型生物质锅炉的,要拆小并大,最多保留一个大型锅炉。到2020年底,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改造完成后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mg/m3、35mg/m3、50mg/m3。到2021年底,其余区域保留的生物质锅炉必须实施清洁排放提升改造,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或优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燃气锅炉的特别排放限值。

  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建立各类工业炉窑管理清单,未列入清单的工业炉窑均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严格实施行业规范和涉各类工业炉窑的环保、能耗等标准,分类提出整改要求,明确时间节点和改造任务。加大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加快淘汰中小型煤气发生炉。鼓励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周边热电厂供热替代工业炉窑。到2020年底,取缔燃煤热风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加大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整改力度;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

  《省大气办关于印发〈浙江省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通知》(浙大气办函〔2018〕3号)中明确的重点园区(以下简称“省定重点园区”)要编制废气专项整治方案,开展大气污染源排查工作,建立涉气排放企业清单,明确具体整治要求和重点整治项目,建立“网格长”制度。到2020年底,完成省定重点园区废气整治工作,园区内涉气企业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废气收集率和排放达标率明显提升,企业环保档案管理规范完整,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全面推进重点区域整治,编制完成园区风险源排查报告,完成重点区域大气特征污染因子监测站建设,2019年全面完成整治任务。各县(市、区)在省重点园区和七大重点区域的基础上,继续扩大工业园区整治范围(扩大园区范围清单),全面开展镇以上工业园区大气污染整治。

  落实《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平台优化提升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嘉政发〔2018〕15号),通过转移搬迁、依法关停等手段,加快平台清理退出步伐,每个县(市、区)至少退出30%以上工业平台。推进各类园区循环化改造、规范发展和提质增效。加快推进国家级和省级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建设,推进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到2020年,70%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到2022年,80%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加大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等集中整治力度,限期进行达标改造,减少工业集聚区污染。完善园区集中供热设施,积极推广集中供热。

  严格落实《省环保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深化治理与减排工作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浙环发〔2017〕41号),大力推进化工、石化、包装印刷、工业涂装、合成革、纺织印染、橡胶和塑料制品、家具制造和电子信息等行业VOCs深化治理。全面推广低(无)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和产品,汽车原厂涂料、木器涂料、工程机械涂料、工业防腐涂料即用状态下的VOCs含量限值分别不高于580、600、550、650克/升。有机原料、中间产品与成品全部密闭储存,有效控制产品储存VOCs逸散;产生VOCs的工序须密闭操作,并对相关废气进行收集和处理。有条件的工业聚集区建设集中喷涂工程中心,配备高效治污设施,替代各企业独立喷涂工序。

  2019年底,储油库和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完成油气回收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实现实时在线监管。积极推进建筑、汽修等行业使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和产品。参照《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DB11/3005-2017),推广使用低(无)挥发性的建筑涂料、木器涂料、胶粘剂等产品,逐步淘汰溶剂型涂料,建筑内外墙涂饰全面推广使用水性涂料。汽修行业底色漆应使用水性、高固体分涂料替代溶剂型涂料,除油罐车、化学品运输车等危险品运输车维修外,汽车修补漆使用即用状态下VOCs含量不高于540克/升的涂料,其中,底色漆和面漆应使用不高于420克/升的涂料。服装干洗店使用具有净化回收干洗溶剂功能的全封闭式干洗机,全面淘汰开启式干洗机。

  持续推进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按照《浙江省矿山粉尘防治技术规范(暂行)》,加强矿山复绿及粉尘治理。原则上禁止新建露天矿山项目。加快对已关闭废弃矿山的复垦和复绿,提高废弃矿山治理率。到2020年,全市生产矿山实现100%规范运行,废弃矿山治理率达到100%。加大城区裸土治理力度,持续推进绿化造林工作,在城市功能疏解、更新和调整中,将腾退空间优先用于留白增绿。新、改建绿化带,土面不得高于路面。深入实施平原绿化工程,到2020年,成功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到2021年,全面完成国土绿化美化建设阶段性任务。

  完善绿色施工管理规程,建立健全施工扬尘常态化长效管理机制,建立完善施工工地动态管理清单。落实“七个百分百”长效机制,全面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切实把好施工工地围挡、“禁现”管理、垃圾清运、场路硬化和车辆冲洗等关键环节,推广使用自动冲洗、雾炮等扬尘防控新技术,将扬尘防控经费纳入建筑工程造价。明确交通、水务、园林绿化、架空线入地等工程扬尘治理要求,增加和细化高围挡、密闭化、喷淋、喷雾、抑尘剂、洗轮机等应用要求;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施工工地实现在线监测与视频监控全覆盖,并与当地行业主管部门联网。将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相关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大力实施装配式建筑,到2020年,实现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到2021年,装配式建筑占比进一步提高。

  加大对各工业企业料场堆场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各项抑尘措施。规范城市铁路、公路、港口等货物运输管理,加强涉及散装货物运输业务且有烟粉尘排放的铁路货运站、道路货运站场、港口码头以及其他物流露天堆场扬尘的监管。到2020年,城区物流堆场全面实施顶部覆盖,煤堆场和卸煤场所等全面启动防风抑尘设施建设,大宗干散货码头粉尘防治综合改造率达到90%,内河易扬尘码头及堆场地面硬化率达到100%,喷淋设施覆盖率达到100%;到2021年,全市大宗干散货码头粉尘防治综合改造率达到100%。

  大力推进种植业肥药减量增效,持续提升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积极推广使用配方肥、有机肥和缓控释肥等新型肥料,减少农田化肥的使用量。改进农业施肥方式,提高机械施肥覆盖率,加强深施、沟施以及无水混施、以水带氮的施肥与灌溉技术应用,减少施肥过程导致的大气氨排放。到2020年,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覆盖率达到90%以上,有机肥料使用率达到19.4%,化肥利用率达到40%以上,农膜回收利用率达到80%以上,实现化肥农药施用量负增长;到2021年,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基本实现全覆盖,有机肥料使用比例达到20%,化肥利用率达到42%以上,农膜回收利用率达到90%以上。

  控制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强化畜禽养殖封闭管理,开展密闭负压养殖试点,推进畜禽粪便生物处理技术,禁止粪便露天堆放,建设封闭式干粪棚。调整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采取“畜禽养殖-粪污还田-种植”的种养模式,提高农田有机肥施用比例,实现区域养殖业与种植业有机结合、协调发展,促进农业生产和畜禽养殖废物利用良性循环。开展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小区、户)复养核查。到2020年,全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泄物资源化利用率达到99%以上。

  大力发展多式联运。依托铁路物流基地、公路港、沿海和内河港口等,推进多式联运型和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加快推广集装箱多式联运。大力推进海铁联运,重点港口集装箱铁水联运量年均增长10%以上。大力推进内河水运和海河联运,到2020年,内河港口吞吐能力达到1.25亿吨以上,海河联运吞吐量达到2500万吨以上;到2022年,内河港口吞吐能力达到1.55亿吨以上,海河联运集疏运吞吐量达到3000万吨以上。发展铁路货运,充分利用现有铁路,建成1个综合物流枢纽。

  大力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新增和更新的城市公交车、城市建成区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使用新能源或国六标准的清洁能源汽车,到2020年,全市使用比例达到80%;到2021年,城市公交车全部使用纯电动车或氢燃料电池汽车,城市建成区环卫和出租车基本使用纯电动车或氢燃料电池汽车;城市建成区邮政、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使用新能源或国六标准的清洁能源汽车比例达到90%。港口、机场、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主要使用新能源或国六标准的清洁能源汽车。构建适应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模的充换电基础设施网络,在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公交停保场、枢纽站、出租汽车服务中心等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

  大力淘汰老旧车辆。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严格超标排放监管等方式,大力推进国三及以下的营运重型集装箱牵引车和危货运输柴油车辆,以及注册登记日期为2010年12月31日(含)以前的其他国三及以下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鼓励提前淘汰注册登记日期为2011年1月1日(含)以后的国三及以下营运柴油货车、注册登记日期为2012年12月31日(含)前的采用稀薄燃烧技术和“油改气”的老旧营运燃气货运车辆。制定营运柴油货车和燃气车辆提前淘汰更新目标及实施计划,到2021年基本淘汰国三及以下营运柴油货车。提前实施国六排放标准,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

  开展柴油车专项执法检查。组织公安、交通运输和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托超限超载检查站点等,定期开展综合执法检查,生态环境部门重点检查柴油货车污染控制装置、车载诊断系统(OBD)和尾气排放达标等。开展入户监督抽测,对物流园区、货物集散地、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工业企业、公交场站、长途客运站、施工工地等车辆集中停放、使用的重点场所,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抽查柴油车尾气排放情况。定期开展行业车辆专项检查,加强物流运输、省际班线、旅游大巴等重型柴油车集中企业所属车辆的治理,建立车队和用车企业共同负责的管理制度。

  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分类排查和登记,2019年底,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低排放控制区、港口码头和机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重点针对冒黑烟工程机械开展专项整治,推进排放不达标工程机械、港作机械、农业机械清洁化改造和淘汰。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联合专项执法,每年抽查不少于总数20%的工业企业、物流企业和施工工地等,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抽测不少于总数10%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油品,对抽测发现的油品质量问题,要依法追究供油方责任。到2020年,工程机械等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全面纳入监控管理。2019年,重点推进船舶排放控制区调整,持续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到2020年,标准化船舶占内河运输船舶总吨50%以上,京杭运河和高级航道网运输船舶标准化率达70%,内河客船、危险品船等重点船型基本实现标准化。到2022年,标准化船舶占内河运输船舶总吨60%以上,京杭运河和高级航道网运输船舶标准化率达80%。

  推动靠港船舶和飞机使用岸电。加快港口码头和机场岸电设施建设,提高岸电设施使用率。到2020年,主要港口90%的港口作业船舶、公务船舶靠泊使用岸电,沿海主要港口50%以上专业化泊位(危险货物泊位除外)、京杭运河水上服务区和待闸锚地具备船舶岸电供应能力;到2022年,主要港口93%的港口作业船舶、公务船舶靠泊使用岸电,沿海主要港口60%以上专业化泊位(危险货物泊位除外)、京杭运河水上服务区和待闸锚地具备船舶岸电供应能力。新建码头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岸电设施。沿海港口新增或更换拖船优先使用清洁能源。推广地面电源替代飞机辅助动力装置,嘉兴军民合用机场配套建设岸电设施。

  推广应用新能源船舶、港作机械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积极推广LNG、纯电动等新能源船舶,统筹码头LNG加气站规划布局,加快推进配套设施建设。在内河公务艇、景区游艇、客运船舶中开展纯电动船舶应用试点。推进港作机械新能源替代,推进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能源结构优化,鼓励开展电动化、气动化试点。到2022年,主要内河港口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90%实现“油改电”或改用电动起重机。鼓励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在政府部门、国有企业的工程招标中,经定性评审符合生产经营条件的,在施工组织设计评审中增加使用新能源工程机械(电动或天然气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装载机)的评分因素。

  强化环境执法监管。全面开展环境问题排查,强化环境执法监管,实行网格化管理,建立由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网格长”的监管制度,明确网格督查员,积极落实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队伍垂直管理制度。加强环境监察执法基础工作,完善机构和人员,配置交通工具(如大气执法特种车辆等)、取证设备(如便携式废气检测仪器等)、通讯工具、办公设备、应急装备等执法设备,加大环境监察人员培训力度,提高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健全联动配合机制,深入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等行动。加强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协作,不断强化区域联动执法、部门联合执法、综合执法、区县交叉执法等工作机制,健全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制度,坚决打击违法排污行为,严格贯彻实施新环保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通过按日计罚、责令停产、恢复原状、公益诉讼和污染损害赔偿等方式强化威慑大气污染违法行为。对未完成整治的企业,从新项目准入、排污许可证核发、各类评优及资金补助等各方面予以制约;对拒不执行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或者停产整治等决定,继续违法生产的企业,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对涉嫌环境犯罪的企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予以追责;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开。

  完善污染源在线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基本完成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建设重点工业园区VOCs自动监测监控体系,建立完善的大气环境特征污染因子自动监测、预警和应急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监控网络联网。加强企业自行检测能力建设,重点企业按相关标准在污染物排放口和厂界安装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全面开展LDAR体系建设,完善涉气刷卡排污系统的运行和监管。强化污染源追踪解析以及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加大监测质量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故意违反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和篡改、伪造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行为。强化污染源现场监督,严肃查处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提高数据传输稳定性和数据质量。建立监测与执法相结合的快速响应体系,实现污染源监测与监管有效联动。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完善市级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依托全省监测预报共享平台,建立高密度空气质量监测信息网络,精确辨析空气质量状况,完善生态环境、气象部门联合会商预报机制,加强区域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实现3~5天的精准预报和7~10天的趋势预报。加强重污染天气监测和预报预警,提高预报预警的提前度和准确性,强化重污染天气发生时的污染源解析。实施区域统一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针对污染严重程度和持续时间,将预警等级划分为“黄、橙、红”三级,实施强制性减排调控,逐步加严应急响应措施。

  编制和实施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针对中心城区等重点区域,针对性研究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及防治强化措施。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完善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建设,提升应急反应能力。强化大气环境应急资金保障,加大应急车辆、应急防护装备、监测设备和业务用房的投入。加强对应急预案启动和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分析大气污染物时空分布特征与气象特征,研判重污染天气成因,并评估应急预案各项措施的实施效果,适时修改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实施重点行业工业错峰生产、重污染行业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等重污染时段工业调控措施,充分发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的削峰作用。

  加强应急措施动态决策管理。完善与周边地区的合作与联动机制,提高应急反应速度和能力。重污染天气高发季节,加强城市相关应急物资储备,做好企业停限产准备。充分发挥应急指挥部作用,确保应急措施落到实处。应急期间实施各单位自检自查与指挥部执法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方式,对未按规定落实应急措施的,依法追究责任。建立区域重污染应急动态监管平台,接入区域各政府及相关部门平台,有效支撑重污染天气应对和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的数据信息共享、污染趋势预判、污染物成因解析、决策会商、预案制定、减排效果评估和信息发布等工作。平台依据预测污染等级,自动生成“指挥中心-主管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多级应急方案,动态监控应急措施执行情况,及时调整应急响应措施,确保重污染天气状态下的社会秩序正常。

  实施季节性污染排放调控。开展秋冬季PM2.5污染调控,实施重点排放行业冬季(11月~次年2月)强化减排。研究制定水泥建材、化工等行业错峰生产方案。结合排污许可证发放,力争将重点行业冬季污染物排放控制在全年平均排放水平的70%以下。探索开展夏秋季O3污染调控,以遏制O3污染为目标,制定实施夏秋季(5月~9月)涉O3污染行业错峰生产方案。制定实施火电等高架源区域NOX管控方案,实施石化、化工、涂装、油墨印刷、油品储运等行业限产限排的VOCs强化减排方案。

  加强与环杭州湾各市及周边城市,特别是杭州、湖州、上海、苏州、无锡、南京等城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享区域大气环境信息,在优先控制本地源的基础上,推进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做好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工作。在移动源监测方面,建立机动车环保信息管理平台,实行长三角地区有关部门数据共享,提高机动车排气监管信息化水平。在区域大气污染治理、预警预报、重污染天气应急等方面形成联动工作模式,推进区域形成“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管”联动体系。加强联合执法、跨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建立跨行政区域的环保联合执法机制,规范环境监察执法行为,加大区域环境执法力度,协商解决跨界大气污染纠纷,建立定期联合执法制度,统一环境执法标准。

  完善环境信息公开机制,全面推进大气环境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发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适时发布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开展一系列“互联网+环保”行动,建立大气污染源时空分布数据库,实现污染源监控数据与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实时采集、传输、汇总以及其他外部监控资源的接入,推进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的共享、公开及舆情监控。建立重污染行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督促重点排污单位及时、准确公开排污信息。对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公开污染源监测、排污费征收、环评审批、监察执法、环境应急等环境监管和执法信息,定期向媒体以及发展改革、财政、行业主管、资产主管等部门通报企事业单位环保违法行为查处结果以及挂牌督办案件整改等情况。

  积极通过政府网站、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多种渠道,公开大气环境信息,积极引导企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自觉落实污染防控与治理主体责任。强化全民法治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引导公众参与环保。加强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新媒体建设,充分利用新媒体互动功能,更及时、便捷地与公众互动,做到“听”民声、“答”民疑、“解”民忧。加强信息公开、畅通举报渠道,创设有利于公众参与监督的各种载体。加强对环保社会组织、志愿者服务队伍的扶持,强化民间环保队伍力量,积极引导民间环保队伍参与大气污染的监督与防治。同时加大资金投入,通过环境热线、环保有奖举报等方式,引导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广泛参与。

  提高大气环境管理精细化水平。构建全面、准确、更新及时的高分辨率城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将源解析工作和排放清单编制业务化。开展大气重污染监控及预警技术体系研究,提高对持续污染天气预报预警能力,形成精准化空气质量预报模式和重污染分级预警体系。开展大气环境容量研究与评估,构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大数据平台,逐步构建重污染天气应急与大气污染治理综合决策大数据技术应用系统。开展全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编制及实施工作。提升环境管理的定量化、精细化水平,切实保障科学、精准、高效治污。

  促进科研创新与技术转化。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建立跨学科、跨部门、跨行业的深度合作和创新体系,形成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与企业有机结合的产学研联动机制,提高大气污染治理科技创新能力。积极引导政府部门、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开展重点污染源生产工艺及污染治理等关键技术的研发和应用示范。强化企业创新主体作用,引导企业研发绿色循环、高效节约、清洁生产、超低排放的生产技术和工艺。推动环保新技术、新产业蓬勃发展,加强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研制VOCs源头控制、过程控制技术和装备,通过技术示范,带动VOCs控制技术在相关行业的应用和推广。

  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统筹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及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继续深化嘉兴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市治气办)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完善市治气办实体化运作制度,加强人员、经费等保障。定期对规划中涉及的重要任务、重点工程、环境空气质量情况进行工作调度和通报。按照“管发展要管环保、管生产要管环保、管行业要管环保”的原则,细化部门分工任务,制定配套措施,建立任务清单,确保措施可行、落实到位。加强对各县(市、区)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确保完成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任务。强化各级政府和各职能部门的主体责任,形成上下联动、协同配合、齐心协力的工作格局。

  构建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强化对达标规划落实情况的监督跟踪和评估考核,严格督查各级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制定“清洁排放区”大气污染防治考核等相关办法,评估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对县(市、区)政府和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以及相关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鼓励各地各部门对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考核不合格和工作不力、责任不实、污染严重、问题突出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已授予的有关生态文明荣誉称号,对该地区涉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实施环评、能评限批,并对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制定量化问责办法,对重点任务完成不到位和环境质量改善不到位的,进行量化问责。对重视程度不够、工作不积极,未完成工作任务影响全市空气质量改善的,进行严厉问责。

  积极争取上级财政支持,加大地方财政投入力度,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拓宽融资渠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开展合同环境服务,推广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积极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深入实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排污权交易制度、绿色信贷和绿色证券政策,构建多元化投融资机制,为大气污染防治提供保障。严格落实“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柴油货车淘汰治理、港口和机场岸基供电、车船和作业机械使用清洁能源、有机肥生产销售运输等扶持政策。严格执行高污染、高耗能、低产出企业差别化电价和水价动态调整机制,大幅度提高限制类、淘汰类企业用电电价。强化企业治污主体责任,污染治理资金以企业自筹为主,同时采取“以奖代补”“以奖促防”“以奖促治”等方式,加快推进重点工程实施。积极引导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开展重点污染源生产工艺及污染治理等关键技术的研发和应用示范。加强科研院所的大气科研能力建设,研制VOCs源头控制、过程控制技术和装备,通过技术示范,带动VOCs控制技术在相关行业的应用和推广。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制度,加大环境税征收力度。

  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充分利用世界环境日、地球日等重大环境纪念日宣传平台,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不断提升全民共治意识。全面推进大气环境信息公开,确保公众畅通获取环境空气质量、污染源排放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考核情况等各类环境信息,建立完善有奖举报制度,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公众对各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充分发挥民间环保组织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建立规划实施公众反馈和监督机制。加强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及时宣传大气环境管理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工作动态,积极宣传大气污染防治中的先进事迹,曝光大气污染典型案例,积极构建形成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全民参与的大气环境治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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