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G电子 分类
乘电扶梯被他人撞伤 逛博物馆被流浪猫抓伤谁来赔?法院详解安全保障义务合理范围PG电子 PG电子平台 官方网站

  PG电子- PG电子平台- PG电子官方网站超市买菜踩到水渍滑到了怎么办?乘坐电扶梯被人撞倒了谁来赔偿?去博物馆游览被流浪猫抓伤了可以索赔吗?日常出入这些经营场所和公共场所,不少市民会有这些担心和疑虑,对此,10月31日,北京西城法院召开“涉安全保障义务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发布了4起典型案例,解释了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范围,并提出法官建议。在其中一起典型案例中,市民乘坐电扶梯被他人撞倒,则侵权的第三人负全责,电扶梯管理方已尽安全保障义务不担责;另一起典型案例中,市民在博物馆被流浪猫抓伤,因没有证据表明博物馆与流浪猫存在较为稳定的饲养关系,要求博物馆随时赶走流浪猫或禁止其进入过于苛责,法院判决博物馆不担责。

  西城法院政治部主任赵莹介绍,所谓安全保障,简单来说就是义务人对其控制的场所建筑、设备设施、交通工具等“物”尽到管理、维护等责任,对进入到其管理范围内的社会公众履行必要的风险提示、对“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提供必要的保护。妥善处理此类事件,不仅有助于加强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保护,也有助于规范行业管理和市场行为。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进一步拓展了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空间,形成了现有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

  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以来,西城法院共审结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及其项下案由案件共计43件,其项下案由包括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和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纠纷。除上述三个案由外,考虑到经营场所、公共场所以及群众性活动不仅限于娱乐消费场所,还包括公共公益服务场所等,在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下,主张赔偿的被侵权人可基于合同约定或其他法律规定向安全保障义务人主张权利,因此还有大量案件以合同案件或一般侵权案件的形式出现。比如旅游合同纠纷、客运合同纠纷和侵犯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以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等案件中,均有可能涉及对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

  赵莹表示,该类案件的审理难点主要在于事实还原和责任判定。首先,被侵权人应对案件基础事实进行举证,包括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人主体身份、义务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该不作为与被侵权人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而部分案件的被侵权人存在证据意识较为薄弱、举证能力略显不足的问题,加大了事实查明的难度。其次,安全保障义务涉及的场所和活动广泛,其营利性质、服务对象、开放程度等特征均对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判定产生影响,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案件审理的复杂性。

  西城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法官马维洪针对如何营造安全公共环境、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提出法官建议:一是市场主体开展经营活动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其所管理的场所和设施必须符合规范要求和技术标准,还应当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制度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培训。二是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审慎善意履行义务,识别、消除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对其管理的场所或组织的活动在事前应当制定工作预案、组织应急演练、设置警示标识等,在事后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保留监控视频、提供其他线索。三是社会公众参与公共活动时应当量力而为,自行评估身体健康状况,遵守提示警示和注意事项;一旦发生损害,应当及时寻求帮助并妥善保管证据;如提起诉讼,还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四是公共安全和商业繁荣需要社会各界同向而行,立法、行政、司法机关以及基层自治组织、行业自律组织等应当各司其职,共同营造遵守秩序、充满活力的营商环境。

  法官认为,该案中,商场作为经营者对自身经营场所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商场系人流往来相对密集的公共场所,商场应关注公共通道的通行状况,对通道内水渍造成的危险不仅可以预见,而且能够以较低成本及时排除影响正常通行的安全隐患或提示来往人员通行风险。张女士摔倒位置位于蔬菜摊位附近,容易遗留水渍导致地面湿滑。商场工作人员在张女士摔倒前较长一段时间未关注通道内地面情况,亦未在易发生滑倒事故的区域放置警示标志,足以认定商场未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地面湿滑的风险防范不周。张女士正常通行,并无其他明显过错。因此,商场应当赔偿张女士全部合理损失。

  法官表示,在司法实践中,《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安全保障义务的目的在于保护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其主要内容是作为,即要求义务人必须采取一定的行为来维护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免受侵害。这种义务的具体内容既可能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也可能基于合同义务,还可能基于诚信原则而产生。在司法实践中,可以着重从义务人对危险导致损害发生的合理预见、潜在受害人对义务人的合理信赖和期待、义务人客观的危险控制能力、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成本等方面考虑。

  该案中,电梯管理单位提供的事发现场监控视频显示,电梯正常运行过程中,王某乘坐电梯时站立不稳摔倒导致刘女士受伤,王某应当就刘女士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电梯管理单位运营管理的电梯进行了定期的维护保养,事发时运行未见明显异常,且事发地点已张贴必要警示线、警示标语,行人乘坐电梯时有语音播报提醒“站稳扶好”,事发后现场工作人员及时赶到现场干预扶梯、提供帮助,应认定电梯管理单位已充分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因此不应就刘女士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某日,李先生前往某博物馆购票参观,参观结束后在博物馆院内露天长廊处休息。休息时,李先生旁边的小朋友逗弄院内野猫,野猫被激惹后抓了李先生手臂一下,离开现场后李先生才发现手臂已被抓伤流血,李先生随即与博物馆工作人员进行交涉并报警,事发位置因处于监控盲区,博物馆未能提供第三人有效线索。李先生当日自行前往医院就诊并接种疫苗。李先生认为其购票参观博物馆,而博物馆未对管理区域内的动物采取安全措施,也未劝阻游客逗猫行为,导致李先生被院内动物抓伤,故诉至法院要求博物馆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六千余元。

  法官表示,该案中,没有证据表明博物馆与其院内出没的流浪动物存在较为稳定的饲养关系,因此不适用动物致人损害的相关法律规定。博物馆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在合理限度内保障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建筑物外的开放园区流窜的流浪动物确实会对游客安全造成威胁,但要求博物馆禁止流浪猫进入园区或者随时赶走已经进入园区的流浪猫显然过于苛责。博物馆已经预见到相关风险,并且在其管理的区域内张贴警告,提醒游客远离流浪动物、“禁止逗猫”,因此,应认定博物馆已尽到与其管控能力相适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其对李先生因第三人逗猫所造成的损伤,不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解释,确定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范围,主要从义务人对危险导致损害发生的合理预见、义务人客观的危险控制能力、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成本等方面考虑,该合理范围应当与安全保障义务人所从事的营业或者其他社会活动存在相适应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认定。公园、博物馆等户外空间本身具有开阔、开放的特点,安全保障义务人难以有效限制或及时管控流浪动物进出、逗留其所管理的空间。即使能够预见流浪动物与人接触可能产生的风险,完全杜绝相关接触显然也已经超出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危险控制能力。而且,此类空间的管理主体往往也具有公益性质,要求安全保障义务人第一时间制止接触的成本远远超出其管理经营相关场所的收益,不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

Copyright © 2018-2024 PG电子官方网站 版权所有 非商用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