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4-01 14:13:35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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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的深入,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显著增强。尤其是在电商平台和社交媒体上,消费者能够更便捷地获取商品信息、分享购物体验,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然而,在这一背景下,出现了一部分投机取巧者,在明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虚假宣传的情况下,仍然选择购买,随后以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为由,要求惩罚性赔偿,这种现象在食品、保健品、奢侈品等领域尤为突出,网络上将这一行为称为“知假买假”或“职业打假”。
2016年2月20日,张某在上海某生鲜食品有限公司购买了6枚散装熟咸鸭蛋,每枚价格2.2元。这批咸鸭蛋的生产日期是2015年8月23日,保质期为180天,购买时正好过期1天。有趣的是,张某用银行卡分6次刷卡支付,每次买1枚,拿到了6张购物小票。第二天,张某又在这家店买了40枚同批次的咸鸭蛋,这次他分40次刷卡支付,拿到了40张小票。此时,这批咸鸭蛋已经过期2天。张某认为这46枚咸鸭蛋均已过期,于是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调解无果后,他将生鲜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还101.2元的购物款,并赔偿46000元(按每枚最低1000元计算)。此外,他还要求生鲜公司赔偿交通费、光盘制作费等费用。
小包在一家食杂店花了490元买了一瓶“剑南春”白酒,结果发现是假酒。几天后,他再次来到这家店,向老板确认酒的真假。老板信誓旦旦地保证是线元的价格买了两瓶同样的白酒。当天,小包向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称这些酒在“真酒网”上初步鉴定为假酒。经过调查,“剑南春”厂家出具的鉴定报告也证实,这3瓶酒并非其生产的产品。最终,食杂店被罚款1486元。小包解释说,第一次买酒后,朋友就告诉他酒是假的,但老板坚称是真酒,他才又买了两瓶。后来问了其他商家,大家都说是假酒,他才决定投诉,并要求食杂店“退一赔十”。食杂店老板则表示,这些酒是以每瓶380元的价格从供货商那里进的,但无法提供供货商的具体信息和相关证件。
法院审理后认为,食杂店没有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销售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且无法证明这些酒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因此应退还小包购买3瓶酒的费用。对于第一次购买的490元白酒,法院支持“退一赔十”的赔偿。然而,小包在第一次买酒后已经怀疑是假酒,却没有要求退款,反而仅凭老板的口头承诺又买了两瓶,这种行为显然不符合常理。因此,法院认为第二次购买并非出于生活消费需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围,不支持第二次购买的十倍赔偿请求。
2023年6月14日,戴某在某商行的网店花了323元购买了2件减肥药,收到货后发现这些减肥药既没有生产厂家信息,也没有生产日期和食品配料表,属于典型的“三无产品”。然而,戴某并没有立即举报或索赔,而是分别于6月25日和7月10日,以帮“小姐妹”代买的名义,又下单了两次同款减肥药,数量分别为6件和10件。直到7月14日,戴某才向商家发信息质疑产品质量,称“昨天有个小姐妹吃了这个胶囊后晚上一直拉肚子”,并以“小姐妹”的口吻质问商家:“这减肥药是不是过期了?什么时候生产的?我小姐妹说减肥药寄来的时候什么都没写,肯定是假货,不合法的。”她还表示,已经咨询过律师,确认这些减肥药包装上没有任何信息,属于不合法产品。随后,戴某以商家销售的减肥药为“三无产品”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商家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
“知假买假”现象在消费者维权意识增强的背景下逐渐增多,既反映了消费者对自身权益的重视,也暴露了市场中商品质量参差不齐、虚假宣传泛滥等问题。通过《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法律为消费者提供了强有力的保护,明确了经营者在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商品时的赔偿责任。然而,司法实践也表明,消费者在主张惩罚性赔偿时,必须基于合理的生活消费需求,避免滥用法律权利。未来,随着市场监管的进一步完善和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升,我们期待看到更加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同时,消费者在维权时也应遵循诚信原则,合理行使权利,共同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返回搜狐,查看更多